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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4)

  娄底市娄星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至四百五十万元不等。对被告人曾某某等9名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娄底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

 

  案例十 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在未取得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委托他人伪造标注有“太太乐”“西湖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箱,将散装鸡精、味精重新灌装、封口、打码、包装,生产并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和假冒西湖味精。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1950元,其中已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西湖味精数额61950元,查扣的假冒太太乐鸡精、西湖味精价值4万余元。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李锦记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制标注有“李锦记”注册商标的标签和纸箱,将散装酱油灌装并重新封口、贴标,生产、销售假冒的李锦记蒸鱼豉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6730元,其中销售假冒李锦记蒸鱼豉油数额56230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何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林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鸡精、味精、蒸鱼豉油等调味品,假冒的商标标识、包装盒,制作假冒商品的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些企业或个人法律意识薄弱,为了谋取利益,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误导消费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为散装产品,无证生产,卫生条件极差。在剽窃注册商标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是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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