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15 15: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华声在线3月14日讯 3月14日,湖南高院向社会发布湖南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2019年以来,湖南法院依法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共计331件,审结288件,依法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案件共计153件,审结127件。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六起民事案件、四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等,涉及网络购物、商品购买、人身安全保障、快递服务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多个方面。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案件,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湖南法院2019年度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与某网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通过购物网站在某采购中心店铺购买一台洗碗机供其父母使用,成交价款为2499元。采购中心在其网络店铺商品展示页面的商品名称及说明位置标明“全自动洗碗机 家用独嵌两用式消毒烘干”字样。
此后,胡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洗碗机并不具备宣称的烘干功能,达不到烘干效果。经胡某与某采购中心店铺的客服沟通,客服回应称该洗碗机系“余温烘干”“烘不太干”。胡某认为某采购中心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全自动洗碗机并不具备烘干的功能和效果,某采购中心以“烘干”这一概念宣传该产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余温干燥”功能,构成夸大产品功能的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胡某因被商家虚假说明误导而导致错误判断,购买该产品,致其权益受到了损害,胡某要求商家支付商品货款的三倍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某采购中心赔偿胡某7497元。
典型意义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偷换概念等方式对产品功能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提出的三倍赔偿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案例二 万某与某用品店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万某从冰箱内取蔬菜时被冰箱隔层割伤。受伤后万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该“冰力方”牌电冰箱受检项目结构不符合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存在质量缺陷。万某遂起诉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冰箱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致使万某受到伤害,万某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并无明显不当行为,万某有权请求产品销售者进行赔偿。遂判决某用品店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43 958.58元。
典型意义
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如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没有明显的不当使用行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完全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案例三 周某与某超市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1日,原告周某到被告道县某超市买菜时,因超市一楼的一台冷藏柜发生爆炸,导致超市里的人员极度恐慌,原告在跑出超市过程中被后面的逃生人员碰撞摔倒在地受伤。原告向派出所报警,经公安干警调查询问并查看超市事发时监控视频,证实原告确在事发逃生时被其他逃生人员碰撞摔倒。经鉴定,周某因被伤及至左侧第6肋骨及右侧4、5、6肋骨骨折,共支出医疗费10439.1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场,应确保其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购物的顾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爆炸导致人员恐慌时,被告未及时进行疏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在安全保障上疏于管理具有过错,遂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84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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