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3)
时间:2020-03-15 15: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现实生活中,因邮寄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较小,所以物流公司提供邮寄服务一般都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邮寄服务合同,合同通常采取口头、实际行为等变通的方式。物流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丢失货物的现象并不常见,但一旦发生,显然属于物流公司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以其单方提供的“保价条款”来约束消费者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因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物流公司也未告知消费者存在该“保价条款”,故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物流公司应当按照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七 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租赁衡阳市凤凰小区安置房及门面作为药品仓库,从湖南邵东等地采购廉价中草药等原材料,使用其自购的切片机、烘干机等设备,采用切片、烘干、分装等方式,加工包装成假冒的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向湖南省衡山县、衡东县等地药店、诊所销售,销售金额为444105.54元。2016年1月19日,执法部门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私设仓库内扣押了部分生产加工但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经鉴定价值为189240.98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依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用未经检验的中药材原料,私设加工场所,假冒正规厂家的合格药品进行生产和销售,非法获利巨大,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
案例八 被告人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坡街道一间房内加工制成卤肉制品。为延长卤肉制品的存放时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再将上述卤肉制品送往其经营的摊位销售。
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摊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摊点销售的卤猪耳、卤牛肚、卤鸡爪、扣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亚硝酸盐最高含量651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21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
裁判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被告人程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沙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被告人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程某某违规过量加入亚硝酸盐,用于制作卤制食品,且亚硝酸盐最高含量超出国家限量标准21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周边食用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群众较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性质非常恶劣。法院据此对程某某判处实刑,并处以较高的罚金刑,体现了国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九 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肖某辉等11人分成三伙,先后分别租赁屠宰场地宰杀活牛,分别雇请了被告人曾某某等3人帮忙。三伙人在宰杀活牛时,利用水管向牛肉中注入自来水,然后将注水牛肉分别运到娄底城区的观化市场等地销售。被告人周某某等5人明知是注水牛肉而以次充好予以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