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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专家:保护名录待扩围,建议禁食野生动(2)

  “涉及犯罪的猎捕对象,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一般野生动物,只有违反其他规定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违反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等。”邓刚说。

 

  这意味着,按照目前的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仅仅“吃”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野生动物食用市场规模不小。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李坚强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8年的产值约为1494亿元,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6年雇佣622万人。

 

  “这个产业尽管很大,但毕竟对人类健康有一定风险,这个风险一旦发生的话,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其所创造的效益。”刘长秋说。

 

  在刘长秋看来,从经济角度看,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如果有人想买,商家就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需要正视目前相关法律的不足。比如对于野生动物,没有做到全过程、全方位保护,而是更多地侧重一些方面,比如在猎捕和生产加工方面禁止,但是在食用方面不管,普通公民食用一般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只是处罚商家。”

 

  刘长秋认为,立法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博弈的结果,“完全禁止不是很可能,有很多野生动物已经进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了。但应该会进一步扩展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长秋看来,还是有必要专门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现在一些专家说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其中增加一些相关的条款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个是可以的。但是仅仅这么做,一方面不能充分显示国家对该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效果可能也不会太好”。

 

  “仅仅在综合性法规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展开。若专门出台禁食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些工作可以做得更细。”刘长秋建议,最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加上一条原则性规定,然后再以这个原则规定作为立法依据,由国务院制定更加详细的法规。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而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则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如此一来,有关野生动物的定义或应细化。NGO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指出,野生动物应该符合两个条件,即“没有被人类驯化”、“生活在自然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建议,将驯养繁殖技术成熟、人工繁殖子二代以上且已经适应人工环境的动物,直接划出“野生动物”的名单,转变身份为“特种养殖动物”,移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范围,采取类似家畜家禽的管理方式进行规范。

 

  执法: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尽管疫情发生后,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刘长秋认为:“现有的法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为现行法律约束,针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买卖行为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不敢明目张胆。不过,刘长秋同时表示,关键还是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

 

  党中央明确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尽管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在进步,但在执行端仍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包括2016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设立了不能猎捕、不能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条,但穿山甲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却轻易地出现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而最新研究显示,穿山甲可能是新冠病毒的中间宿主。

 

  “现有制度尽管并不完善,如果严格执行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很多制度没有被严格执行。比如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珍惜、濒危、三有的动物进行了严格保护,但执行力度还是不够。”刘长秋说。

 

  在刘长秋看来,未来即使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或者是颁布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还是面临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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