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专家:保护名录待扩围,建议禁食野生动
时间:2020-02-26 16: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当前,关于新冠肺炎传播路径的主流设想是:蝙蝠-穿山甲-人。这与2002年SARS“蝙蝠-果子狸-人”的传播路径如出一辙。如今,“食野味”成为众矢之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也愈发高涨。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事实上,仅将讨论局限于“野生动物能否食用”是不够的。包括疫情的“始作俑者”——蝙蝠、穿山甲在内,大量野生动物长期游离于主流视线边缘,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端面临诸多困难。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也亟待扩围。此外,有业内机构表示,应该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至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有必要设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未来修订的法律要更好地审视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
修法:“利用”还是“保护”?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修法的讨论由来已久。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之后经历多次修订,修订过程则蕴含了对野生动物观念的转变。
刘长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法》初次通过时,更多的是把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或者更多体现为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当时刚刚改革开放,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特别注重野生动物的经济效益,当时就提出更好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据刘长秋介绍,2003年“非典”之后,有学者已经意识到野生动物问题可能会演变成公共卫生问题和生物安全问题,提出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相关立法建议当时未被采纳。
2004年修法后,尽管把野生动物当作资源的理念仍未改变,但野生动物保护较之前还是有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规定的很多制度,包括养殖制度、利用制度,更多就是2004年颁布,逐步推开。不过很多学者提出,这并不是非常好的理念,还是应该从野生动物保护本身出发。”刘长秋说。
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作了修改,删除了把野生动物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的表述,提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刘长秋表示,尽管强调“保护优先”,但在法条设计中,还是比较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利用还是在里面,包括允许加工野生动物制品、人工养殖等。”他认为,一方面“保护”应该取代“利用”,更加尊重野生动物;另一方面,也不是完全禁止利用行为,毕竟产业还在,但是要逐步减少,“最终实现不食用、不利用的目的”。
事实上,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刘长秋也认为,有了产业性因素,很多人开始钻空子——“因为有许可证,有些是在野外打的,但是出售的时候说是自己养的,也没有办法”。
刘长秋认为,可以建立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溯源制度,最后都能落实到养殖户个体。“这样就相对比较好控制,但是成本比较高。”
2月24日《决定》通过后,距离修订相关法律又进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拟将这一修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禁食:是否应专门立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是著名的公益广告语。猎捕、养殖野生动物之外,是否应该针对禁食野生动物专门立法,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广东法制盛邦律所邓刚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涉及野生动物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等。
邓刚指出,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属于“非法收购”,涉嫌构成犯罪。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对于食用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做出罚款等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