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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4)

  案例14:2020年1月2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监管局接到12315消费者举报,高昌区国药堂药品超市高价销售口罩。2020年1月30日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当事人杜永刚2012年8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勒克路276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该药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将购进的PM2.5专业防护口罩。价格提高52%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60袋,每袋5个,进价每个25元,销售价每个3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280个,同时购进3M9001口罩。价格提高47%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500个,进价每个19元,销售价每个2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314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药店将原本售价10元/袋的板蓝根颗粒,私自提价到18元/袋对外销售,涨价幅度为8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托克逊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5:1月3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进行市场检查,发现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于2020年1月从清水河农科站批发市场购进白萝卜1袋(每袋18公斤),从霍尔果斯市景泰生鲜配送公司购进莲花白1袋(每袋20公斤),白萝卜进货价格为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元。莲花白购进价格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截止检查时,白萝卜已销售15公斤,莲花白暂未销售,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利润率分别到达40%,50%,当事人所售蔬菜价格过高,其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蔬菜已获利润30元,我局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已现场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将蔬菜的价格分别下调至白萝卜每公斤6元、莲花白每公斤5元,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50元)。

 

  案例16: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天马路店 进行检查,发现 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1月26日按18元/只销售3M9001口罩,且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和进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 哄抬价格 等价格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元。

 

  案例17:1月 30 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举报销售的“天净”牌时尚防霾口罩被举报高价销售,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00 元

 

  案例18:2020年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型号为伟辉9801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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