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3)
时间:2020-02-10 15: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案例10:2020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伊宁市北京路金茂世界城人来人往超市内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对伊宁市泉然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日该店白菜的公示价为6.97元/公斤,所售白菜的标签价为6.5元/公斤,销售人员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进价为4元/公斤。调查显示,1月29日共计销售白菜83.94公斤。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
案例11:当事人哥吉阿ト社拉?麦麦提于2017年02月24日在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墨玉县扎瓦镇夏合執克村委旁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代缴电费、代缴水费、空中充值服务、通讯业务代办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等的经营活动。2020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査获期间,当事人店内发现未明码标价并高价出售的一箱84消毒液(一箱30个);当事人1月26日以210元一箱的价格(箱30个)购进一箱84消毒液。其中以5元、出售3瓶,以10元、出售3瓶,以12元、出售3瓶,用于店内消毒3瓶,屋内消毒3瓶,店内剩余15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并高价销售84消毒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罚款5000元。
案例12:1月30日,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对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尉犁县俊霞水果店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未按照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2020年1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饮服公司4号小区1号楼底商2号门(头上悬挂有启航商行字样)进行检查,发现库尔勒辉祥源物资商行从 2020年1月24日开始购进3M9001V口罩200个,“honeywell”H950口罩共计100个,在经营的劳保用品店内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将该批3M9001V口罩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立案并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