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2-10 15: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案例5: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120只的KN95口罩,将进价为26元/只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200只的KN95口罩,进价为26元/只,于22日当天以29元/只全部销售完。23日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又进了150只的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8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46%的进行销售,也在当日23日将150只全部销售已空,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5400元。
案例7: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发现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100只的3M9001(KN90)口罩,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8.5元/只3M9001(KN90)口罩,提价到15元/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76%进行销售,并于当日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1月2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分别进了独立包装N90口罩100只,进价9元/只,零售价10元/只;盒装N90口罩10盒,每盒10只装,进价8.5元/只,零售价15元/只;KN95口罩90只,进价为26元/只,零售价45元/只。截止我局调查该药店独立包装N90余51只,盒装N90口罩75只,余KN95口罩92只。该药店针对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4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73%的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776元。
案例9:1月2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子非鱼、嗨淘饰品店高价销售口罩问题(50元一个),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群众举报的“錦綉粤興口罩”每只单价50元,“酷菲尔”一次性口罩及其他品牌口罩单价25元一包(10只装)。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原始购货票据。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群高价销售口罩,店内的6种口罩的产品标识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及部分口罩存在虚假标识如“医用级防护”和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626-2006对产品标识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