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法治国办等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8)
时间:2020-01-10 09: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军、赵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中药饮片部的名义雇佣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58号院内生产中药饮片,冒充渭源县济仁堂牌产品销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刘某梅身为百家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销售的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任某军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仍购进予以销售。百家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管局查处后,任某某、任某军等人又将生产窝点搬至西安市幸福北路79号院内,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2016年8月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下线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交办给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目前均已处置完成。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司法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违法行为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军、赵某、刘某梅、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900万,目前除孙某磊刑满释放外,其余人员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机关转来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9年经省药监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和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省药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请示相关部门后,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8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拟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出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生动实践,为今后药品行刑衔接案件的侦破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运作模式。顺利侦破此案与各部门紧密协作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协查、认定,还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行刑联动,作出刑事判决后通报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照、从业资格罚等行政处罚,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正是工作办法与实施细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必须提高执法合力,打击药品制假售假必须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查案件、办铁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此案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行刑联动,及时移交并出具认定结论等做法有效的破解了药监部门在打击假药团伙和窝点案件中孤军奋战、侦查手段不足的困局,也破解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假药案件中缺乏专业法规知识和检验技术支持的困局,此案的顺利侦破,使得行刑衔接各项制度得以真正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了行刑双方对行刑衔接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江西娄某某非法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接到网上非法销售美瞳的案件线索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件属于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金额高、销售范围广、违法手段隐蔽性强、造成的危害大。通过对相关线索的核查,初步认定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注册进口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将线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厅进一步侦办。公安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经审讯,娄某某供认非法交易额达28.3354万元。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