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解读(3)
时间:2020-01-03 16: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执法监督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规定》提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将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日常化,另一方面则是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解决执法监督工作的相关争议。
《规定》将执法监督的措施统一归集至一条,在执法监督各个方式的条款中不再单独作出规定,便于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吸收原工商和原质监规定措施的基础上,《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内容,增加第三方评估、走访等作为执法监督措施。同时,根据起草过程中征求汇总的各项意见建议,新增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等执法监督的措施。
(四)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
《规定》延续执法监督工作报送制度,对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也提出了报送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信息共享的要求,为尽快与司法部主建的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接,做到数据的互通互联,《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五)关于尽职免责规定
中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的通知》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宽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增加尽职免责规定、明确履职评判界限的意见较为集中。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回应基层执法人员关切,《规定》在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