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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2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执法监督全过程作出系统详实的规定,对于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市场监管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均对强化执法监督提出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统一的执法监督规定。

 

  《规定》列入了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5月,在研究吸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并借鉴地方执法监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总局法规司起草了《规定》初稿,及时征求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并3次征求总局各司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2019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21个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规定》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42条,在对争议焦点问题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于12月16日经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起草思路

 

  (一)坚持原则方向和突出重点。《规定》一方面通过规定执法监督的立法目的、概念定义、监督原则,明确执法监督的原则方向。另一方面,《规定》主体内容围绕执法监督的方式展开,既保持规章内容完备又突出重点。对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等内容不再赘述;对尚未有明确规定的,如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二)统筹改革、传承和融合的关系。在适应改革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事业提出的新要求,加入公平竞争审查、“三项制度”等内容。在传承方面,《规定》吸收原工商和原质监关于执法监督的部分规定,将多年来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保留。在融合方面,既考虑不同条线和各部门之间开展执法监督的特点,又结合机构整合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融合的需求,坚持执法监督的原则方向又保留一定弹性。

 

  (三)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同于过去,《规定》明确了在执法监督后的监督部门可采取的措施,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文书。针对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进行区分,规定了不同的后处理手段。在可操作性方面,规定了文书的执行程序和被监督部门的异议权利和程序。

 

  三、主要内容

 

  (一)区分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及其后处理措施

 

  关于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执法监督活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也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经过调查核实属实的,经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开展层级监督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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