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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解读(2)

  与层级监督相对应,同级监督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执法监督活动。开展同级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存在相关问题时可采取通报、纠正两种处理措施。

 

  关于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的责任落实方面,《规定》明确了相关的纠错机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同时,不论层级监督还是同级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细化执法监督内容和方式

 

  《规定》在坚持传承与改革的前提下,确立了9项执法监督内容和10种执法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与方式之间相互对应。执法监督的内容体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本涵盖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大体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三类行为。与过去相比,《规定》增加了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第一,将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内容之一,是综合考虑不同条线执法存在差异性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监督,符合《规定》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立法目的的要求。

 

  第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新增为执法监督的内容之一,进一步推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规范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将“三项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的内容,充分发挥“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

 

  第四,与执法监督内容相适应的,《规定》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种:一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监督方式;二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采用行政处罚的审核、听证、行政复议等监督方式;三是明确列举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其他监督方式,如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等。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执法监督的方式,与执法监督的内容相适应。

 

  第五,与过去相比,《规定》增加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作为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扩大了检查的覆盖面,提高了检查的灵活性;并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评议考核的事项内容,指出要加强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在案卷评查方面,《规定》基本延续了关于行政处罚和许可案卷评查的评查事项,并规定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与建设法治政府相呼应的,《规定》将法治建设评价作为执法监督的方式之一,规定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三)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分工及相关措施

 

  《规定》明确了执法监督的职责分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就总局而言,总局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在不同机构可采取的执法监督方式上,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可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法治建设评价则由法制机构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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