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3)
时间:2019-04-06 14: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省局相关处室以及各市、县(区)局和各检验机构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各市、县(区)局每周五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信息,公布信息要按照省局抽检信息格式发布,并安排专人每月22日前向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报送当月抽检信息统计报表。
省局在“食品抽检信息专栏”公布的不合格样品,各市、县(区)局要在省局公布后3个月内在各自官网公布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进度
各市、县(区)局要严格按照根据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另行发布的月度抽样任务表的时间节点抽样,并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所有抽样任务应在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
承检机构应在收样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任务。所有检验工作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二)经费支出
2018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经费由中央转移地方局和省级财政预算保障。省食检中心根据各承检机构完成提交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任务批次量分别与各承检机构进行结算。
市、县(区)局的抽样费从省局拨付的监督抽样工作经费中支出。各市、县局需严格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经费管理制度(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抽样经费,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抽样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抽样经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海口局为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标准而另外安排的抽检任务费用,从省财政厅安排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督查考核
省局将不定期对各承检机构和市县局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四)联系方式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联系人:郭春红;联系电话:66834210)、省局稽查局(联系人:金迪;联系电话:66832577)、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办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6864601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