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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2)

  省局稽查局负责以下工作:跟踪抽检往年不合格企业产品;不定期在流通环节对本省企业产品开展突击抽检;对本单位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理;指导市县(区)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置,对市县局不合格食品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纠正市县局对不合格食品的不当处置;每季度通报全省后处置情况;撰写年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报告。

 

  省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和保化处负责指导市县局对风险监测的问题样品进行后处理;纠正市县局对问题样品的不当处理;分析研判本处室负责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采取监管措施;每季度统计市县局对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汇总给食品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处还负责每月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变化情况上报至国家总局食监一司,并通报给食品综合协调处。

 

  省局财审处负责落实监督抽样及检测经费。

 

  省局科信处负责维护国抽数据平台、省抽数据平台和市县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确保稳定运行。

 

  省食检中心负责以下工作:开展国抽、省抽和市县食用农产品检验;协助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不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每月统计各承检机构检验进度及各市县(区)局退样情况,汇总给食品综合协调处;每月30日前对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检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给食品综合协调处;撰写年度检测数据分析报告。

 

  5个食药检分所承担周边辖区市县的餐饮食品、冷冻饮品和食用农产品检测任务。每月将收样、检验情况报送省食检中心。

 

  各市、县(区)局按照月度抽样计划,安排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样、送样;安排专人每日查看国抽、省抽系统,及时领取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报告书(含电子报告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向省局报送食品安全召回信息表。每周公布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信息,每月报送抽检信息统计报表。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案后,及时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三、抽样及送样要求

 

  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县(区)局要抽调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专业抽样队,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未经省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抽样队人员。所有抽样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移动终端进行抽样,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现场、样品外观、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拍照上传至信息系统。对打印好的抽样单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信息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各市、县(区)局每月要及时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保证全年任务均衡完成。

 

  四、收样及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如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或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承检机构应当场拒收样品,并书面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承检机构需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省局,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不合格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

 

  各市县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开展核查处置,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省局稽查局和各食品业务处室及时审核填报结果。

 

  六、信息公布

 

  国抽和省匹配任务中的食品抽检信息由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统一发布,公布内容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应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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