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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4)

  (一)对于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省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局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省局应当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局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省局在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抄送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本级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和认证检测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省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协议,对承检机构管理考核的有关信息向长三角区域其他一市二省市场监管局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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