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3)
时间:2019-12-05 12: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的;因承检机构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承检机构2次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四)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1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五)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
(一)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考核的;
(三)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的;
(四)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
(五)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六)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问题发现率排最后一名且低于同期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70%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八)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九)承检机构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本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十)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个月:
(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丢失或损毁备份样品,造成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五)检验结论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风险监测参考值,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七)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考核的;
(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排最后一名,且与排其前一位的承检机构分数相差5分(含本数)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五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再委托其承担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由认证检测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整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