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2)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抽样检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处)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提出书面说明。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定期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报告复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承检机构应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省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合格样品复核:从已检合格产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复核检验样品,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二)盲样测试考核:省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第十六条 省局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严重违反抽样检验相关规定的情况,立即现场取证,并报告省局食品抽检处。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省局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

 

  (三)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第十九条 省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

 

  (一)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检查、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