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9-12-05 12: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2-0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96 省局有关处室,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能力与要求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校验、审核、监督等责任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样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训、考核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具有独立的与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样品存放、检验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样品储存、检测环境。
第七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技能,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确保具有使用最新有效文件的措施;确保具有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承检机构从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省局要求保质、保量、保序时进度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应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应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五)采集的样品交接及时,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和判定;
(六)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七)检验结论表明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八)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理;
(九)针对承检任务建立并落实专项质量控制计划等。
第九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
(二)随意调换样品;
(三)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四)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五)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局批准同意;
(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七)接受被抽检单位的利益输送,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
(九)拒绝、阻挠或逃避省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考核管理各项工作;
(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等检验质量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