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举行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文字实录)(3)
时间:2019-11-13 10: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一,关于“处罚到人”的问题,《条例》把落实“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大家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明确了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形,一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还有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对象,就是那四类人,刚才孙局长已经讲了,我就不再重复。应该讲,落实“处罚到人”是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督促企业管理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预防、控制、惩处食品安全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应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之所以设定这个制度,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通俗地讲,你挣的钱多,你负的责任也应该大,出了问题,我们不应该都让最基层的操作工去承担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细化情节严重,为执法提供量化指引。比如说《条例》明确了五种具体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这是属于情节严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也是属于情节严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也属于情节严重。还有另外两种。这样规定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好执法尺度,能够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谨、严肃。
第三,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这次《条例》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消毒、发布检验信息等环节的义务,对这些新增的义务性规定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对违法发布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可以处到一百万元的罚款,这样就确保有过错就应该接受处罚。
第四,细化执法协作机制,使行政拘留处罚在执行上更顺畅、更具有威慑力。《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严重违法行为,除了处以没收、罚款、吊证等处罚以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解决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时的一些困惑,增强可操作性,《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问题,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
第五,提高大额罚款的决定机关的层级,确保罚款规范合理。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决定,罚款具体的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通过这项规定,既适当提高了处罚权限,又体现从严,确保罚款的规范合理。
第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减少损害。在确保“有过必有罚”的同时,《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的就是保护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的积极性。
总之,《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而且对今后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谢谢。
2019-11-12 15:30:37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如何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的?
2019-11-12 15:38:31
孙梅君: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感谢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大家知道,我们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就是在于识别、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和减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监管必须零容忍。《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我们归纳了几个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