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94号建议的答复(2)
时间:2019-10-13 15: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是加强供需信息发布,引导生产和市场。农业农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开展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及时发布供需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减少盲目扩种改种现象。建设线上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市场信息服务;密切跟踪19种重要农产品市场形势,每月编印《农产品供需形势月报》,发布中国农产品供需平衡表;每季度召开例行市场信息发布会,集中发布重要农产品市场信息,就市场热点回答媒体提问;每年召开中国农业展望大会,发布中国农业展望报告,对未来10年农产品供需形势进行展望。
二是加强产销对接,拓宽销售渠道。相继印发《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19〕4号),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等10部门发出《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行动倡议书》,组织开展了2018年全国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行动。据统计,2018年各地组织产销对接活动签约金额超过450亿元,组织了500余场品牌农产品专场推介。我部牵头组织的7场产销对接活动,全国四分之三以上贫困县参加,3000名采购商踊跃参与,现场签约金额超过190亿元。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行动,为贫困地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对接渠道,促进贫困地区树立了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形成了关心贫困地区、服务贫困农户、引导产业升级、争创知名品牌的氛围。
四、关于确保生猪养殖场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对兴办生猪养殖场的条件和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监督生猪养殖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打击非法经营。
五、关于落实“科技兴农”,培育高素质农民
我部积极开展科技下乡,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将此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性长期性工程加以推进。
一是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农民创业兴业。截至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90.9亿元支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仅2018年、2019年每年就达到20亿元,用于补助农民免费接受教育培训,每年约100万农民受益。
二是健全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我部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构建,多措并举不断健全体系、创新机制。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市场力量和多方资源共同参与的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农广校充分发挥主体支撑作用,凝聚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多种资源,广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六、关于建立追溯机制,保障农产品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