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4)
时间:2019-09-27 12: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出入境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删去“农业”“工商”。
(四)将第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七)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
(二)将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并增加一项规定:“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作为第十七条第七项。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或者监察机关”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