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时间:2019-09-27 12: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9-27 来源:广东人大网 浏览:207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
(三)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对《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划”。
(二)将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渔业”,将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七条中的“海洋与渔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等文件、资料”,删去第一项。
(四)将第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渔业”,将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并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七)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删去第一款的“和其他有关证件”。
(八)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对条文顺序分别作相应调整。
三、对《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去“海洋渔业”。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的“和服务人员”。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修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