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3)
时间:2019-09-27 12: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将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
(四)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凡未达到中等专业学历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有偿服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删去第二款中的“市、县(区)、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删去第三款。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责任人”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第二款中的“主要责任人”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删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和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由司法机关”。
七、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五十一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八、对《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荔枝种植示范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种植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种植示范基地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确定禁止种植区域,退出荔枝种植。”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未建立生产记录,未及时记载生产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投入品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安全使用规定使用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使用投入品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九、对《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