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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4)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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