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3)
时间:2019-09-03 16: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四)负责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省科技厅
(一)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需求列入全省科技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会同有关部门将我省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纳入全省科技人才建设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省工信厅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工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改造提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八、省民委
负责全省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认证,监制、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真食品监管和行政执法。
九、省公安厅
(一)组织指导市(州)、兰州新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市(州)、兰州新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省民政厅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全省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省司法厅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要求。
(二)审查修改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办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四)承办申请省政府复议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有效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六)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省财政厅
(一)参与研究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省生态环境厅
(一)对全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四、省住建厅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