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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4)

  消费者杨女士因脸上长痘,于2018年7月15日在乌当区某养生馆进行治疗,该商家向其承诺7天不长痘、28天为一个周期、百分百治好、无效退款。于是杨女士向养生馆支付7500元进行治疗,但在养生馆治疗一个周期后不但没有效果反而更加严重,根本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消费者多次同养生馆沟通退款未果,遂于2018年8月27日向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养生馆全额退款。经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部门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 2018年9月4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养生馆一次性退还杨女士7500元治疗费。

 

  【案件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养生馆的治疗并未达到其宣传的效果,应当按照其无效退款的约定给消费者退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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