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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3)

  2018年5月7日,贵阳市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冷藏柜用于存放茶叶,试用后发现冷藏柜内壁积水较多,湿度太大,将茶叶包装浸湿,根本不适宜存放茶叶,便联系商家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但该电商经营者以货物已拆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不退货,遂投诉至省消协,要求对方无理由退货。经省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且该冷藏柜外观、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并不影响二次销售,省消协立即通过中消协“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调解,最终消费者成功退货。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冷藏柜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退货的范围,且商品的外观、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完全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范围,省消协通过中消协“电商直通车”消费维权平台进行处理,方便快捷,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案例八:就餐中毒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六枝特区消费者肖女士等6位消费者向六枝特区消协投诉,称其2018年3月9日晚上在当地某餐馆包间就餐时,多人突然出现四肢无力、两眼发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并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消费者要求餐馆给予赔偿。经六枝消协调查,此事件为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通过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人民币24900元,圆满解决了此次就餐多人中毒引发的纠纷。

 

  【案情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就餐的消费者一氧化碳中毒,严重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案例九:盖房买到劣质瓦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6日,贫困户徐某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17年2月23日在道真县某建材经营部以每块2.4元的价格,购买某公司生产的陶瓷瓦2500块,共计6600元,用于自建房屋。房屋建成后不久,陶瓷瓦出现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漏雨造成经济损失,徐某多次找经营者协商未果,遂到消协请求维权。经道真县消协调查,其反映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购瓦款并赔偿维修费用等共计151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有“高温烧制、永不褪色、超强抗冻”等说明,但实际则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农户损失,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

 

  案例十:美容无效起争议 消保调解退费用

 

  【案情简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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