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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3)

  专家审查会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7人以上组成。标准起草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协商一致。需要表决的,专家审查会3/4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会同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予以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等材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统一编号发布;不予批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省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组成,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该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组成。


  示例:


  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T ×××-××××


  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 ×××-××××


  郑州市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01/T ×××-××××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供公众查阅下载。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报送备案。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对重要的地方标准进行解读,在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中发挥地方标准的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建议。未及时提出复审建议的,视为建议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制定或者修订的;


  (三)地方标准涉及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况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五条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对不适合继续实施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废止。需要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要修改的,可以采取“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发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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