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2)
时间:2019-08-29 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通过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以下统称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接受书面立项建议材料。
立项建议应当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管部门和技术归口单位等作出说明,并提交地方标准初稿。
第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立项建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意见。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协调立项意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
立项评估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或者技术归口单位承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出地方标准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明确提出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标准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完成时限等。
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由技术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
地方标准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简化程序,优先予以立项。
没有正当理由,项目逾期未完成,或者情势变更,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主要条款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会同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合理采纳,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等材料,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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