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间:2019-08-29 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8-29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78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48号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3日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标准分省、市两级。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
第四条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
(二)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三) 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 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
(五) 组建、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
(二) 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
(三) 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四) 对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与其他推荐性标准相协调;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不得设定部门、行业管理权限,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或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地方标准的编写参照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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