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4)
时间:2019-08-14 12: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或本人用于举报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等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信息,由奖励实施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与举报人姓名相一致。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对往来短信进行截图,并留存备查。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九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还应有案件移送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核表、奖励决定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奖励过程中制作的文书。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18号)以及省盐务局印发的《海南省盐务局盐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