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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3)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认定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但第二、第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调查有补充作用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提供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奖励建议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建议,并附相应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办案部门应将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奖励建议报奖励审核委员会复审。

 

  (二)奖励建议审批

 

  奖励审核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等级、奖励标准、重大贡献认定等)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并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如不符合要求,需重新申报的,重新申报的时间不计在10个工作日内。

 

  (三)发出奖励通知

 

  奖励建议获批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通过现场发放《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或以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奖励实施部门应在收到复核请求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奖金领取和发放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通知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不再补发奖金。

 

  举报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代领奖金时需持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奖金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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