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
时间:2019-08-14 12: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8-14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80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本轮机构改革中由原来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属地管理的实际,拟订了《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19年8月24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西9号海南工商大厦418室
联系电话:66834210;电子邮箱:gch@hifda.gov.cn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含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药品(含药品、疫苗、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包括奖励等级的认定、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发放等。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由其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担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本办法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各级公安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查处种植业、畜牧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下同)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海洋与内陆水域渔业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以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环节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奖励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市场监管热线12315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
(三)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八条 举报下列范围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九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以下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照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以下倍数计算奖励金额:
1.被处管制、拘役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2.被判处5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三倍计算奖励金额;
3.被判处5—10(不含)年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四倍计算奖励金额;
4.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五倍计算奖励金额;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六倍计算奖励金额;
6.被判处死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七倍计算奖励金额。
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刑事)处罚,可给予举报人多种奖励的,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