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4)
时间:2019-06-28 11: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三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已取得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经营者,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的,应当告知其办理食品相关许可,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处理。
原备案部门应及时办理小食杂店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备案的有关材料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归入其监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连锁方式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