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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2)

  第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类别及名称(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由SP(“食品”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编号、2位区编号、2位街乡镇(街道)编号、小餐饮店6位顺序编号、1位校验编号(小作坊4位食品类别编号、3位顺序号)。

 

  第十二条  发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小作坊生产场所迁出原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应向迁入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食杂店备案表;

 

  (二)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备案部门对小食杂店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放《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

 

  备案部门应在小食杂店办理备案时主动告知其应具备的食品经营条件、需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后应当在备案卡载明的事项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应当载明编号、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机关、发放日期、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等信息。

 

  《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编号由SZ(“食杂”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

 

  第二十一条  发放《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食杂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小食杂店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备案卡编号不变,原备案卡收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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