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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3)

  第二十四条  小食杂店需要延续备案卡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延续。备案卡到期未延续且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备案部门应当根据小食杂店的延续申请,对符合标准的小食杂店当场颁发新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放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原备案卡收回。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的,应当主动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办理注销小食杂店备案卡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食杂店备案表;

 

  (二)原小食杂店备案卡。

 

  第二十六条  小食杂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小食杂店备案卡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备案卡自行失效。原备案部门应填写《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直接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备案系统中标注备案卡失效。

 

  第二十七条  小食杂店终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但未办理备案卡注销且备案卡仍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注销的,原备案部门填写《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直接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备案系统中标注备案卡失效。

 

  第二十八条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进行书面告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以及相关照片、录音、图像等现场证据。小食杂店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出租人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原备案部门在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填写《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直接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备案系统中标注备案卡失效。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前,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期间变更或到期需延续的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食杂店申请备案的,应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申请备案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点表》的检查项目开展,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或者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因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发生变化重新办理备案卡的,应在发放备案卡一个月内,对其发生变化的事项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检查结果合格但存在整改项目的, 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小作坊、小餐饮店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仍不合格,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三)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按照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对小作坊、小餐饮店进行风险分级。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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