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4)
时间:2019-06-25 10: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查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