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3)
时间:2019-06-25 10: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核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责任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它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市场主体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