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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3)

  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遇到企业阻挠等导致体系检查无法正常开展或发现严重违法线索等情况时,检查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移交当地监管部门,终止体系检查,并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生产处。

 

  第二十七条 当地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对体系检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与检查组进行沟通,或直接书面报告食品生产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不公正结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检查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

 

  第三十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利用检查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抵制可能影响实地检查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检查计划、程序和内容执行现场检查任务,遇到被检查企业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现场检查信息的;

 

  (二)阻碍、干涉现场检查工作的;

 

  (三)现场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四)擅自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现场检查工作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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