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
时间:2019-05-29 1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5-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65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全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提高体系检查规范性,我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对全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体系检查,全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体系检查应当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体系检查工作时,应组成检查组,原则上每组人员不少于3人,以随机方式抽取自治区局食品生产职业检查员以及属地日常监管人员(或职业检查员)1名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自治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处”)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与监管领域专家等人员参加。
第五条 体系检查包括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等方面内容,可根据实际检查需要,结合不同食品种类和规模生产企业的特点,适当调整检查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自治区局食品生产处负责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制订体系检查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随机抽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对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公告体系检查情况;负责建立检查档案。
第七条 各设区市局负责协助做好体系检查工作,指定至少1名熟悉食品生产监管业务和企业情况的监管人员,配备相应的车辆和检查执法装备,全程配合完成检查任务;负责核对和确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样送检,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跟踪处理;负责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及时将跟踪处理、企业整改等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食品生产职业检查员负责按照体系检查计划,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做好检查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档案储存的方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两种形式);承担食品生产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体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职责为:
(一)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解释和说明;
(三)负责撰写和提交检查工作记录表、检查结果确认单等资料;
(四)负责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及时固定违法信息线索证据,并移交当地监管部门;
(六)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指定小组人员跟踪检验结果;
(七)负责审核被检查企业的处理结果报告等资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组员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其职责为:
(一)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分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详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对检查的内容负责;
(二)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
(三)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检查结果确认单等资料的编写;
(五)根据组长指派,完成被检查企业的检查资料建档和归档工作;
(六)根据组长指派,跟踪抽检检验结果、处理结果报告;
(七)抽取的属地监管人员应配合设区市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