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2)
时间:2019-05-29 1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一条 体系检查组的工作分为9个步骤,主要为制定月度计划、印制检查通知书和函、召开行前会、召开首次会议、开展体系检查、讨论汇总检查结果、召开末次会议、编写通告、收集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体系检查组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要求和企业生产情况,根据月份体系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体系检查。每月月底前制订下个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计划表》(附件2),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检查企业,特殊情况时可根据信息线索指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编号顺序印制《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附件3)、《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的函》(附件4)。
检查组提前1天将体系检查函发给被检查企业所在设区市局,由其派出熟悉企业情况的监管人员全程协助完成检查工作。体系检查计划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开展体系检查前召开行前会,搜集和整理被检查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检查人员分工、检查重点以及检验能力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被检查企业应出示检查员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和《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召开首次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说明体系检查的目的、程序、计划时间、相关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告知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组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复印企业资料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和抽样送检等方式开展体系检查。
检查组应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附件5),并根据检查情况按项目进行评分。
检查组认为需要抽样送检的,由当地监管部门负责抽样、封样、送样和买样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应当不定期召集检查组全体人员讨论、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确认单》(附件6)。
检查组正式反馈检查结果前,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协助检查的监管人员、被检查企业进行沟通。有异议的,被检查企业应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召开末次会议,将相关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企业和当地监管部门。
检查组、被检查企业及当地监管部门派出的监管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存在拒绝签名、盖章情况的,由检查组长注明拒签事由,检查组员、当地监管部门派出的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检查组将《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处置通知书》(附件7)移交当地监管部门签收。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确认单》和检查工作情况,编写被检查企业体系检查情况通告。
被检查企业体系检查通告经食品生产处审核,按自治区局信息公布审批程序办理,在自治区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现场检查得分>70分的,仅通告被检查企业得分;得分≤70分的企业,通告得分及具体问题项内容。
第二十条 当地监管部门应立即依法开展体系检查问题处置,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设区市局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食品生产处随机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体系检查结果评分≤70分的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应调高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局应严格按照检查组下达的时限要求,向自治区局报送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
涉及生产场所、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一般问题的,原则上报送时限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
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设备设施、工艺布局、流程、配方、标签整改等特殊问题的,报送时限由检查组长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截止报送时限仍未完成整改的,设区市局应按时限要求报送阶段性整改、处理情况报告,说明企业目前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局复查企业整改情况的时间;
(二)复查结论;
(三)《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复查表》(附件8);
(四)企业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检查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例如当地监管部门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的复查结论分为全部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两种情形。
未完成整改的,应报告未完成整改原因和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设区市局应在企业全部完成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体系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结果,整改情况的通告格式范本见附件9。
第二十四条 经体系检查后需立案处理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设区市局应再次报告处理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检查需要适当调整检查时间,保证体系检查工作质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