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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3)

  (18)伊维菌素:根据《牛奶和奶粉中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多拉菌素和乙酰氨基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68-2008)检测伊维菌素。

 

  (19)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2016)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

 

  (20)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碘的测定》(GB 5009.267-2016))检测碘。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1)硝酸盐: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2016)检测硝酸盐。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2)芽孢总数: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二部分测定芽孢总数。

 

  (23)耐热芽孢总数: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二部分测定耐热芽孢总数。

 

  (24)嗜冷菌: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一部分测定噬冷菌。

 

  2、判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监测任务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2)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①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②《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未涉及的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③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或相关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四、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有关质检单位负责完成本市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时间安排。监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任务承担单位应按期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分别于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任务。二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每季度按计划完成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三)上报程序。任务承担单位应于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要及时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5月1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10日前将本市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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