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9-05-24 10: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5-2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163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质检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保障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区农业农村委负监管责任,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实行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把开展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
各区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要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要加大跨省营运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力度。要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行为、严防不合格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各承担检测任务单位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市、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三、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监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质检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完善仪器设备配置,加大监测技术培训力度,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本市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农业农村部监测任务
1、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抽取107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214批次。监测任务覆盖全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
样品检测项目: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二)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1、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40批次,检测84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40批次,检测238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无机砷、铬、冰点、亚硝酸盐、体细胞、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类(5种)、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林可霉素。
3、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1次以上。全年计划抽取样品100批次,检测1400项次样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