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再次征求《广西鲜湿(4)
时间:2019-05-18 14: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五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参加学习培训。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参加学习培训,并取得学习培训证明。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浸泡、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杀菌(如有)、包装等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管控,并合理设置记录内容,确保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企业按所申报鲜湿类米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执行同一标准的多个产品,应从产量最大的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样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八节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有产品贮存需求的企业,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温度控制≤26℃。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第四十四条 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时间年月日时(例:2019年3月18日3时)。
第四十五条 以大米粉或糙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鲜湿类米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鲜湿类米粉不允许分装。
第四十七条 《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于2019年 月 日正式实施。
附件2
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条款 原文 修改意见或建议 理 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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