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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再次征求《广西鲜湿(2)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轻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污染源。轻度污染源 场所是指经常使用农药的连片菜地、稻田等种植场所(绿化树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鱼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产品的工厂等。

 

  车间外墙周围 25 米内不应有易发生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车间外墙距离易起扬尘的主要交通道路25 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扬尘隔离(乡村道路 15 米以上)。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依其洁净度要求分为:洁净生产区和一般生产区。洁净生产区包括冷却、内包装等;一般生产区包括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杀菌(如有)、原辅料存储、外包装等。

 

  第八条 生产车间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生产区车间高度(地面到天花板)应不低于3.5米,洁净生产区车间高度应与生产条件需求相适应;生产车间总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生产线与墙面相距不低于0.6米,生产线的间距应便于设备安置、人员操作及清洁消毒。

 

  第九条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具有独立的厂区(独门独户),如车间门窗等开放区域与居民房等场所相连或相对时需要做好有效隔离;职工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本厂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生产场所(即楼内住人,楼内生产);生产区应与职工休息室等相对隔离,做到严格有效的卫生防护隔离。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第十一条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生产车间内排水流向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底的区域;排水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出口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控制措施;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车间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积水。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的顶棚、墙壁、隔断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建造。

 

  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电等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护措施。

 

  墙面或隔断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

 

  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第十三条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贴膜等)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不同洁净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按需设置换鞋设施及工作鞋靴消毒设施。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应避免未消毒即可进入车间。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并在显眼处张贴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和方法示意图;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洁净生产区入口在生产车间内的,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洁净生产区入口不在生产车间内的,应设置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洁净生产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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