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再次征求《广西鲜湿(3)
时间:2019-05-18 14: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六条 洁净生产区应参照《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进行设计,备有空气、温湿度控制设备,其洁净程度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要求,且洁净生产区的内包装间的温度控制≤26℃。并应对洁净生产区空气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内应有场地消毒设施:使用紫外线消毒的,安装离地面不高于2.2米,其控制开关统一设置在车间入口处。采用臭氧消毒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
第十八条 如需在车间外设置水冲式卫生间的,其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外门及窗口不得与车间的门窗相对。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清洗设备、浸泡设备、磨浆(粉碎)设备、发酵设备、熟化设备、成型设备、冷却设备、包装设备及自动喷码设备等。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专用的清洁消毒设施。
第二十条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检验设备应与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准。
第二十一条 生产车间内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第二十二条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 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气口、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生产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以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上方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直接接触米粉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食品级材料制成,与食品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第二十五条 泡米桶(池)、储浆桶的桶沿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5米,设备或器具敞口与天花板距离不低于0.5米。
第二十六条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实验室应含天平、微生物检验、理化分析等功能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并配备检验设备、试剂等,能够满足出厂检验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配备有防止渗漏、封闭的、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并清晰标识。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八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调制鲜湿米粉可包括搅拌等工艺。设有杀菌工艺的企业,应设置合理的杀菌工艺布局。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各工艺对应的功能区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水源控制。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不定期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
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配料控制。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数量等进行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熟化控制。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合理控制熟化的温度和时间,确保产品完全熟化。
第三十二条 冷却控制。应在冷却间内合理设置物料冷却控制设施。
第三十三条 杀菌控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杀菌工艺。采取合理的杀菌方式,控制杀菌的温度、浓度和时间等要素,保证杀菌效果。
第三十四条 包装控制。应在内包装间内合理配置包装设备。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节 人员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