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2)
时间:2019-05-14 10: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一条【零售食盐包装和包装物质量要求】本省零售的食盐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每袋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未加碘盐销售使用特别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
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加碘食盐制作食品。
第十三条【食盐运输和存储的一般要求】食盐的运输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或者混合存储。
第十四条【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禁止性规定】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
禁止用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制作、加工食品。
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的包装物应当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盐禁止食用”的中文字样。
第三章 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主体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政府食盐储备由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委托省属国有企业承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或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支出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要求储备食盐,按时进行轮换,保障食盐储备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七条【食盐储备规模和要求】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省一个月食盐消费量。
企业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食盐月平均销售量。
第十八条【储备食盐质量、储存】储备的食盐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与非储备食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应急保障职责】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供应,稳定食盐市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对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样检验;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倡导性规范】鼓励公众举报非食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用非食盐制作和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