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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

   日期:2019-05-14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208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盐业市场,坚持依法治盐,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5月19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邮政编码:550004

 

  联系电话:0851—86823154(传真)

 

  电子邮箱:150198742@qq.com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10日

 

  《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采购、存储、运输、销售、储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盐经营原则和界定】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盐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盐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省食盐碘含量标准和碘缺乏地区划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盐销售

 

  第六条 【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从事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将批发经营业务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批发经营。

 

  第八条【销售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要求】在本省区域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标明。

 

  碘食盐的包装和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实记录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采购渠道和开票职责】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发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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