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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核查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日期:2019-03-2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原成都市食药监局官网获悉,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6号),涉及成都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大邑绿源水厂生产邑源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邑源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950,生产日期:2018-10-08;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大邑绿源水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801366)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邑源包装饮用水40桶,共计756公斤, 货值120元;已销售7桶,共计132.3公斤;库存(未销售)28桶,共计529.2公斤(5桶,共计94.5公斤用于自检);召回0桶,共计0公斤;封存28桶,共计529.2公斤。当事人成都大邑绿源水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封存的不合格“邑源包装饮用水”28桶(生产日期:2018-10-08;规格型号:18.9L/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邑源包装饮用水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是人为操作不当所致。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学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销售杨梅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杨梅酒(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61,生产日期:2018-04-18;规格型号:125ml/瓶);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140)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杨梅酒24瓶,共计3升,货值240元;已销售24瓶,共计3升;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升;召回0瓶,共计0升;封存0瓶,共计0升。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杨梅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郫县渝家码头火锅店销售土豆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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