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就《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3)
时间:2019-04-18 10: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电话平台整合到“12315”投诉平台,建立完善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管理系统中短信告知、自动预警提示、投诉受理自动告知等功能,切实履行各类告知答复的义务,坚决避免因程序类瑕疵引发不必要的复议诉讼。
强化技术支持,开展对职业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突出问题导向,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面上减少显性的违法行为,压减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
九、突出主体责任
结合“放心消费在浙江”创建活动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等工作,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平台以及部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要加强对重点法规、重点法条的培训,积极开展约谈,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提升知法守法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明码标价等领域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十、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
构建和完善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容错机制。对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投诉举报复议案件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案件以及因制度设计等原因发生纠错的案件以及满意度测评存在问题的情况,如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材料,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和投诉举报异常处理或满意测评考核等,以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勇于担当作为。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获得法院系统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要预防和避免在编制异常名录、处置投诉举报中出现与举报人合谋、被举报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加强廉政建设,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